小心二手車陷阱 大 學 線 第 二 十 六 期 驗車"合 格 紙 " 不保證買賣穩妥 http://www.com.cuhk.edu.hk/ubeat/981226/26car.htm#3記 者□劉 健 偕 / 莫 佩 兒 / 楊 玉 嫻 編 輯 □ 梁 萬 儀 / 吳 浣 鍶
目 前 政 府 規 定 滿 六 年 或 以 上 的 私 家 車 輛 , 必 須 到 運 輸 署 指 定
的 驗 車 中 心 檢 驗 合 格 , 獲 發 「 檢 驗 汽 車 機 械 及 格 證 書 」 ( 俗 稱
「 合 格 紙 」 ) , 方 可 續 牌 。 但 是 , 據 本 刊 記 者 了 解 , 有 驗 車 員
懷 疑 收 受 賄 款 , 罔 顧 規 章 , 濫 發 「 合 格 紙 」 , 損 害 了 市 民 對
二 手 車 輛 質 量 保 證 的 信 心 。
阿 文 ( 假 名 ) 一 年 前 透 過 雜 誌 上 的 賣 車 廣 告 , 以 六 萬 元 買 入 一
輛 七 年 車 齡 的 二 手 車 代 步 。 當 時 賣 方 的 車 輛 是 剛 驗 車 合 格 ( 即
附 有 「 合 格 紙 」 ) 且 續 牌 不 久 , 於 是 他 相 信 該 車 輛 合 乎 運 輸 署
的 規 定 。 辦 理 買 賣 轉 名 手 續 後 , 阿 文 滿 心 歡 喜 地 一 嘗 當 車 主
的 滋 味 。
豈 料 不 到 一 星 期 , 當 他 駕 車經過 警 方 路
障 時 , 他 的 車 輛 懷 疑 曾 經 非 法 改 裝 ,
需 扣 留 於 新 界 北 區 交 通 組 檢 驗 。兩
個 月 後 , 運 輸 署 發 信 通 知,指 出 那 輛
車 車 身 底 盤 識 別 號 碼 與 行 車 證 不 符
, 證 實 曾 被改 裝,其 行 車 證
即 時 被 吊 銷 。 阿 文 無 奈 地 說 : 「 買 車 的 數 萬 元 化 為 烏 有
我 已 經 投 訴 無 門 , 誰 料 還 無 端 惹 上 官 非 。 」 警 方 要 求 阿
文 到 警 署 協 助 調 查 該 改 裝 車 輛 的 來 歷 , 還 要 控 告
他 駕 駛 非 法 改 裝 車 輛 。 雖 然 阿 文 最 後 因 證 據 不 足 獲 撤 銷
控 罪 , 但 他 經 已 被 這 件 事 件 困 擾 近 半 年 。
驗 車 員 收 錢 成 幫 兇
目 前 , 全 港 有 二 十 三 家 由 運 輸 署 指 定 的 私 人 經 營 驗 車 中 心 。
每 發 出 一 張 「 合 格 紙 」 , 驗 車 中 心 可 得 九 成 的 驗 車 費 , 一
成 歸 政 府 。 而 驗 車 程 序 是 首 先 核 對 車 輛 登 記 號 碼 及 車 身 底
盤 的 識 別 號 碼 , 若 兩 者 不 相 符 或 底 盤 有 明 顯 被 改 動 的 痕 跡,
即 表 示 該 車 輛 曾 被 非 法 改 裝 。 驗 車 中 心 會 即 時 終 止 檢 驗 並 通
知 運 輸 署 。
那 麼 , 阿 文 的 遭 遇 又 是 怎麼 一 回 事 ?
其 實 問 題 出 在 那 張 「 合 格 紙 」 。 根 據 車 行 業內 人 士 指 出 , 驗
車 中 心 有 買 賣 「 合 格 紙 」 的 現 象 。 恒 星 車 行 東 主 岑 延 陵 表 示
, 原 本 檢 驗 車 輛 只 需 付 五 百 三 十 元 , 但 一 些 驗 車 中 心 卻以 每
張 一 千 五 百 元 出 售 合
格 紙 」 。 岑 延 陵 說: 「 有 驗 車 中 心 更 為 了
平 衡及 格和 不 及 格 車 輛 的 比 例 , 甚 至 找
『替 死 鬼 』 , 把 及 格 的 車 輛 評 為 不及 格 。 」
於 是 無 辜 的 車 主 便 要 把實 際 上 及 格 的 汽 車
拿 去 修 理 和 翻驗 , 既 損 失 金 錢 又 浪 費 時 間
, 而「 洗 黑 錢 」 的 車 主 卻 可 逍 遙 法 外 。 九
七 年 三 月 廉 政 公 署 也 曾 成 功起 訴 一 名 車 房
技 工 ﹐ 控 告 他 以 三百 元 行 賄 驗 車 員 ﹐ 要 求
為 一 輛 曾改 裝 過 的 車 輛 發 出 「 合 格 紙 」 。
柏 林 車 行 的 陳 姓 負 責 人 也 說 ﹕ 「 假 若 你
認 識 驗 車 中 心 的 職 員 , 無 論 你 的 車 輛 怎
樣 改 裝 , 也 可 及 格 。 」 於 是 , 售 賣 二 手 車的 人 便 有 機 可 乘 , 利
用 新 車 主 對 「 合 格 紙 」 的 信 任 , 出 售 不 及 規 格 的 、 甚 至 是 非 法
改 裝 的 車 輛 。 對 於 有 驗 車 員 受 賄 的 問 題 , 大 昌 驗 車 服 務 中 心 鴨
洲 分 行 經 理 黃 國 龍 不 諱 言 ﹕ 「 行 業 內 總 有 一 些 不 良 分 子 。 」
據 知 一 般 檢 驗 中 心 有 六 成 或 以 上 的 車 輛 都 是 由 車 房 轉 介 , 岑 延
陵 表 示 有 驗 車 中 心 為 了 與 車 房 保 持 緊 密 的 伙 伴 關 係 , 便 不 時 送
禮 給 它 們 拉 攏 關 係 , 或 以 較 寬 鬆 的 驗 車 程 序 來 吸 引 批 發 生 意 。
如 此 不 公 正 的 做 法 , 令 人 質 疑 「 合 格 紙 」 的 可 信 程 。 據 阿 文 憶
述 , 當 警 員 要 把 他 的 車 輛 拖 走 時 , 他 曾 告 訴 警 員
車 輛 是 剛 驗 車 及 格 的 。 但 警 員 竟 對 他 說 : 「 驗 車 及 格 不 算
一 回 事 , 誰 都 知 道 用 錢 就 可 以 買 得 『 合 格 紙 』 。 」 連 警 員
也 知 道 有 買 賣 「 合 格 紙 」 的 情 況 , 但 為 何 有 關 部 門 沒 有 向 驗 車
中 心 採 取 行 動 ?
事 實 上 , 警 方 難 以 掌 握 足 夠 證 據 檢 控 違 規 的 驗 車 中 心 。 黃 國
龍 解 釋 : 「 我 們 驗 車 只 驗 眼 前 一 刻 的 汽 車 狀 況 , 往 後 發 生 的
事 情 我 們 概 不 負 責 。 警 方 也 不 會 追 究 發 出 合 格 紙 的 驗 車 中 心
, 而 只 會 追 究 車 主 。 」 可 見 , 現 時 制 度 未 能 確 保 車 輛 離 開 驗
車 中 心 後 再 被 改 動 , 一 張 「 合 格 紙 」 並 非 車 輛 的 穩 妥 保 證 。
監 察 機 制 效 果 成 疑
事 實 上 , 檢 驗 車 輛的 過 程 十 分 短 促 , 驗 車 員 確 認 汽 車 的 識 別 資
料 無 誤 後 , 便 開 始 檢 驗 制 動 系 統 、 轉 向 系 統 、 懸 掛 連 接 裝 置
及 其 他 在 檢 驗 證 及 修 理 通 知 書 上 列 明 的 項 目 , 整 個 檢 驗 程 序
只 需 時 二 十 分 鐘 。 大 昌 貿 易 行 汽 車 服 務 中 心 有 限 公 司 鴨 洲
服 務 中 心 副 主 任 袁 容 瀚 承 認 : 「 驗 車 只 注 重 汽 車 的 安 全 性 能
, 而 非 運 作 性 能 , 所 以 「 合 格 紙 」 只 能 供 參 考 , 卻 非 百 分 百
可 靠 。 即 使 購 買 了 有 合 格 紙 的 二 手 車 也 可 能 貨 不 對 辦 。 」
運 輸 署 車 輛 檢 驗 高 級 工 程 師 源 浩 昌 則 認 為 ,
目 前 已 有 一 套 足 夠 的 驗 車 中 心 監 管 制 度 。
「 目 前 運 輸 署 規 定 驗 車 中 心 的 管 理 階 層 要
每 十 輛 再 覆 驗 一 輛 , 而 運 輸 署 會 不 定 期 派
驗 車 主 任 到 驗 車 中 心 巡 查 , 確 保 驗 車 中 心
達 到 這 規 定 。 」 他 說 : 「 我 們 也 會 刻 意 安
排 一 些 經 過 改 裝 的 車 輛 到 驗 車 中 心 , 測 試
它 們 是 否 依 照 指 示 驗 車 。 」
不 過 , 黃 國 龍 認 為 : 「 監 察 小 組 的 『 放 蛇 』
行 動 不 能 杜 絕 不 法 行
為 , 這 要 視 乎 驗 車 員 個 人 的 操 守 。 即 使 現 在 每 天 有 負 責 人 監 察
, 驗 車 員 要 犯 規 總 會 有 辦 法 。 」
而 疏 忽 驗 車 的 情 況 確 實 也 存 在 。 岑 延 陵 表 示 , 他 曾 駕 車 到 某 驗
車 中 心 驗 車 , 發 現 排 在 前 面 的 車 輛 雖 然 經 過 改 裝 ( 加 設 「 防 網
」 ) , 但 仍 可 順 利 通 過 檢 驗 。
岑 延 陵 立 即 向 當 值 的 運 輸 署 驗 車 主 任 投 訴 , 經 過 驗 車 主 任 重 新
檢 驗 後 , 該 車 輛 最 終 不 能 取 得 「 合 格 紙 」。 經 過 此 事 , 岑 延 陵
質 疑 運 輸 署
對 驗 車 中 心 的 監 管 是 否 足 夠 。
驗 車 制 度 應 作 檢 討
運 輸 署 高 級 驗 車 主 任 陳 寶 琳 承 認 目 前 確
實 有 人 手 不 足 的 問 題 。 陳 寶 琳 說 : 「 現 時 全
港 只 有 兩 位 運 輸 署 驗 車 主 任 負 責 到 二 十 三 家 驗
車 中 心 巡 查 , 我 們 正 研 究 增 加 人 手 。 」
除 了 運 輸 署 突 擊 檢 查 外 , 源 浩 昌 指 出 : 「 若
發 現 驗 車 中 心 刻 意 違 反 運 輸 署 的 指 示 , 最 初 會
發 出 警 告 , 累 積 至 一 定 警 告 信 後 , 便 會 建 議
驗 車 中 心 暫 時 休 業 , 希 望 藉
此 對 驗 車 中 心 起 到 阻 嚇 作 用 。 」但 是 , 自 一 九 八 七 年 至 今
, 運 輸 署 從 未 發 出 過 任 何 警 告 信 。
然 而 ,據 廉 政 公 署 的 資 料 顯
示 , 自 九 五 年 至 今 年 八 月 ,
廉 署 每 年 都 會 接 到 有 關 「 車 行
/ 驗 車 中 心 」 的 投 訴 ( 見 表 ) 。
截 至 今 年 八 月 , 廉 政 公 署 便
收 到 一 共 三 宗 與 驗 車 中 心 有
關 的 舉 報 數 字 。 但 消 費 者 委 員
會 表 示 未 收 過 有 關 的 投 訴 。 廉
政 公 署 的 發 言 人 解 釋 , 由 於
法 例 容 許 他 們 在 接 到 貪 污 舉 報 後
毋 須 知 會 其 他 部 門 而 進 行 調 查 , 所 以 警 方 或 運 輸 署 可 能 沒
有 收 過 有 關 資 料 。
立 法 會 議 員 陸 恭 蕙 抨 擊 政 府 部 門 溝 通 不 足 : 「 這 反 映 政 府 部
門 在 發 放 資 料 方 面 不 協 調 以 及 欠 缺 溝 通 。 既 然 現 行 的 制 度
已 引 起 公 眾 疑 慮 , 運 輸 署 應 執 行 他 們 作 為 監 察 人 的 角 色 ,
檢 討 目 前 的 監 管 是 否 足 夠 , 並 且 應 對 外 公 布 有 關 的 檢 討 結 果 。 」
車 行 保 障 聊 勝 於 無
既 然 私 人 買 賣 二 手 車 沒 有 任 何 保 障 , 大 多 消 費 者 便 覺 得 到
二 手 車 行 購 買 較 安 全 。 不 過 , 事 實 卻 並 非 如 此 。 一 般 來 說
, 二 手 車 行 也 只 是 以 驗 車 後 發 出 的 「 合 格 紙 」 來 檢 定 六 年
或 以 上 的 車 輛 。 至 於 其 他 車 齡 較 輕 的 二 手 車 便 要 依 靠 車 行 員
工 的 經 驗 , 分 辨 曾 否 經 過 改 裝 或 不 符 合 政 府 安 全 標 準 。 岑 延
陵 坦 言 : 「 我 們 的 判 斷 並 非 百 分 百 準 確 , 難 保 有 時 會 『 走 漏 眼 』 。 」
一 家 小 型 車行 的 一 位 兼 職 經 紀 黃 偉 鵬 指 出 : 「 我 們 車 行 找
尋 車 源 的 主 要 途 徑 離 不 開 街 上 收 購 或 刊 登 徵 車 廣 告 , 車 行
收 購 舊 車 後 , 一 般 會 修 理 車 輛 的 毛 病 , 再 轉 以 公 司 名 義 賣
出 。 但 有 時 也 會 有 例 外 , 如 車 行 因 難 於 推 卻 相 熟 朋 友 的 要
求 , 而 接 受 有 問 題 的 車 輛 寄 賣 。 買 方 能 否 避 免 受 騙 需 視 乎
他 是 否 心 思 縝 密 。 」
兩 人 皆 表 示 若 車 輛 日 後 出 現 任 何 問 題 , 向 車 行 追 討 的 可 行 性
不 大 。 岑 延 陵 說 : 「 車 行 只 是 交 易 的 中 間 人 , 負 責 文 件 上
的 工 作 , 況 且 客 人 曾 親 自 試 驗 過 車 輛 才 交 易 , 我 們 不 會 負 任
何 責 任 的 。 」
買 車 最 終 要 靠 自 己
另 一 方 面, 警 方 承 認 二 手 車 買 賣 的 騙 案 雖 然 普 遍 , 但 大 部
分 的 案 件 都 因 為 資 料 不 足 , 難 以 跟 進 。
消 費 者 委 員 會 發 言 人 表 示 , 未 收 到 有 關 消 費 者 對 二 手 車 車
行 的 投 訴 , 故 未 能 評 論 事 件 , 但 假 若 消 費 者 對 車 行 有 任 何
不 滿 ,則 可 向 該 會 投 訴 。 至 於 私 人 買 賣 二 手 車 的 糾 紛 , 亦
只 能 從 民 事 訴 訟 追 討 。
既 然 目 前 有 關 二 手 車 買 賣 的 保 障 不 足 , 市 民 在 購 買 二 手 車
時 不 應 過 分 依 賴 賣 方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。 黃 國 龍 建 議 消 費 者 在
付 款 前 跟 賣 方 先 訂 立 協 議 , 將 車 輛 送 到 香 港 汽 車 會 或 其 他
驗 車 中 心 作 全 面 檢 查 , 若 車 輛 通 過 檢 驗 才 交 易 , 這 是 較 妥
當 和 保 險 的 做 法 。■
改 裝 車 輛 何 處 來 ?
現 時 法 例 不 容 許 擅 自 改 裝 車 輛 引 擎 和 底 盤 , 那 麼 為 何 有 非
法 改 裝 車 輛 出 現 ? 據 有 關 人 士 指 出 , 由 於 本 港 的 車 輛 首 次
登 記 稅 高 達 車 價 的 百 分 之 八 十 。 故 一 些 買 賣 日 本 進 口 二 手
車 的 商 人 , 為 了 減 低 成 本 , 便 更 改 這 些 進 口 車 的 原 裝 車 身
號 碼 , 換 上 被 棄 置 的 舊 車 車 身 號 碼 。 於 是 這 些 進 口 車 , 便
能 搖 身 一 變 為 已 登 記 的 舊 車 , 逃 過 政 府 稅 收 。
上 述 只 是 改 裝 車 輛 的 其 中 一 個 來 源 。 另 一 種 是 改 裝 車 輛 曾
牽 涉 罪 案 , 疑 犯 為 了 消 滅 證 據, 更 改 車 輛 車 身 號 碼 , 售 予
別 人 後 逃 之 夭 夭 。
試 車 請 留 意 第 三 保
現 時 運 輸 署 沒 有 規 定 車 行 為 所 有 出 售 車 輛 購 買 第 三 者 意 外
保 險 。 不 過 , 車 行 為 了 吸 引 客 人 , 通 常 向 運 輸 署 申 請 「 T
字 車 牌 」 。 此 車 牌 屬 臨 時 性 質 , 可 用 於 任 何 車 輛 。 所 以 車
行 與 客 人 試 車 時 , 若 為 車 輛 掛 上 「 T 字 車 牌 」 , 即 已 付 有
第 三 保 , 可 放 心 試 車 。
否 則 , 試 車 時 發 生 意 外 , 引 致 他 人 受 傷 , 便 可 能 為 此 賠 上
數 百 萬 元 。 消 費 者 應 自 行 購 買 第 三 保 才 試 車 或 由 車 行 職 員
代 為 試 車 , 否 則 可 能 觸 犯 駕 駛 沒 有 第 三 保 車 輛 的 條 例 。
至 於 私 人 買 賣, 便 應 要 求 賣 方 出 示 保 險 單 正 本 作 證 明 才 試 車 。
買 二 手 車 須 知
1. 查 核 該 車 輛 有 否 未 清 繳 的 罰 款或 違 例 紀 錄 。 2. 核 對 車 輛 細 節 ﹝ 包 括 底 盤 號 碼 、 引 擎 號 碼 、 車 身 類 型 及 顏 色 等
﹞ 是 否 與 該 署 發 出 的 「 車 輛 登 記 細 節 證 明 書 」 中 所 列 相 符 。 3. 確 定 該 車 輛 是 否 要 繳 交 附 加 的 首 次 登 記 稅 。 4. 新 車 主 須 以 自 己 的 名 義 為 該 車 輛 購 買 第 三 者 保 險 。 5. 車 輛 易 主 後 72 小 時 , 車 主 須 填 寫 車 輛 過 戶 通 知 書 , 交 予 運 輸 署 。 ( 資 料 由 運 輸 署 牌 照 事 務 科 提 供 )
三 大 堅 持 免 墮 陷 阱
一. 堅 持 細 看 文 件 才 簽 署
若 消 費 者 選 擇 到 二 手 車 行 買 車 , 便 要 注 意 佣 金 一 事 。 存 心 欺 騙 的
車 行 會 催 促 買 家 簽 署 大 量 聲 稱 是 「 公 司 買 賣 記 錄 」 的 文 件 。 付
款 交 易 時 , 卻 要 求 買 家 支 付 協 定 車 價 的 百 分 之 五 十 至 二 百 的
佣 金 或 服 務 費 。 這 時 , 他 們 才 向 買 家 解 釋 之 前 所 簽 文 件 的 其
中 一 項 是 與 此 有 關 。
二 . 堅 持 查 看 車 輛 「牌 簿 」
奸 詐 的 賣 方 會 對 買 家 說 忘 記 帶 「 牌 簿 」 , 但 要 求 買 家 先 付 一
成 訂 金 。 不 過 , 交 易 後 買 家 才 發 現 該 車 輛 原 來 已 抵 押 給 財 務
公 司 ( 「 牌 簿 」 由 財 務 公 司 保 管 ) 。 新 買 主 要 繼 續 供 款 才 可
擁 有 車 輛 , 否 則 會 被 財 務 公 司 拖 走 ! ( 若 「 牌 簿 」 上 印 「 副 本
」 二 字 , 亦 須 格 外 留 神 。 因 為 該 車 輛 也 可 能 抵 押 給 財 務 公 司
, 車 主 卻 向 運 輸 處 報 失 「 牌 簿 」 , 以 副 本 作 代 替 品 。 )
三 . 堅 持 一 次 過 「 見 車 付 款 」
另 一 種 欺 騙 手 法 是 , 賣 方 以 「 車 輛 搶 手 」 為 由 , 要 求 買 家 先
付 訂 金 , 另 日 再 完 成 交 易 。 不 過 , 交 易 時 原 來 的 車 輛 次 日 不
再 復 見 , 換 來 的 卻 是 另 一 輛 性 能 較 差 或 十 分 昂 貴 的 車 輛 。
賣 方 會 藉 口 原 先 的 車 輛 出 了 意 外 , 或 恐 嚇 背 後 有 黑 社 會 人 士
, 強 逼 買 家 購 買 貨 不 對 辦 的 車 輛 , 否 則 便 要 「 殺 訂 」 , 兩
個 選 擇 都 要 蒙 受 損 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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